面对一路高企的房价,国家宏观层面的调控措施一直未曾间断。但即使房价真的降下来,也始终会有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无法参与到市场化的房屋交易中。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的政府,对此需要秉持怎样的理念?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近日在参加“城市发展国际论坛”时明确提出,“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
认识公民住房的权利原则,而不是市场的丛林原则,对此国际上已共识。《世界人权宣言》中这样表述:“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1991年,联合国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意见”的第一条说,“适当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如何让公民的住房权,不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毫无疑问,如果没有政府责任的托底,公民权利将无从谈起。公民的健康权如此,环境权如此,受教育权如此,基本的居住权亦是如此。房改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它呈现出的市场化取向,而在于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功能如何进退,在房价上涨的同时,政府住房保障功能不能削弱。
早在1991年6月,国务院就明确表示,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的困难。其后,又明确提出,要建设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型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市场供给体系。然而时至今日,住房困难现象依旧大量存在。而与此相应的,则是多层市场供给体系仍未确立,一些地方廉租房等保障型住房建设仍旧雷声大雨点小。
就像人们向一些地方政府索问房价畸高的真相,同样需要以此索问廉租房制度乏力的原因。为什么截至去年年底,尚有145个城市未建廉租房制度?为什么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土地出让金,从25%“下跌”到“5%左右”?正是因为在某种利益格局下,廉租房与房价呈反比关系,即廉租房的供给每增加5%,就会迫使房价下降3%-4%.所以,不论是出于所谓政绩观念,还是出于其他,结果是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增加保障型住房的动力,也就不可避免地忽视了低收入者对住房的权利期求。
房价畸高或廉租房制度无力,是同一条苦藤上结出的两个苦果,而一些地方政府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追逐,已成房地产行业众多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也自然导致这些地方公民住房权旁落。在此情势下,要实现汪光焘所说的,“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在实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艰巨的任务仍是如何让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中退出来,转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公共利益立场上来,成为市场的监管者、民众基本权利与民生利益的最终守护者。
哪怕房地产市场“洪水滔天”,只要有了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托庇与呵护,国民就可能真正拥有笃定和平的心态,“安居乐业”才可能真正实现。因此,公民的住房权实在是各地方政府应当付诸实践的最大共识与基本理念。但是,如何通过立法以及完善相应的规制,来保障这种民生权利的落实,促使政府对自身责任的自觉承担,却并不轻松。纸上的权利物化为现实的权利,仍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