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报道了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上调的消息。昨日,市地税局就该项政策进行解读,强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上调,对本地房价没有实质性影响。
据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副处长刘骥介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例如,房地产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则可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按现行核定征收率计税。因此,适用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只是那些申报纳税不规范或存在偷税漏税的企业,这种房地产企业只是极小的一部分,绝大部分正规纳税的房地产企业,是不用按照核定征收率上缴土地增值税的,也不受此次政策调整的影响,更不存在税负增加并传导至房价的问题。
此前数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房1%,商业用房2%,其他用房1.5%。而从2010年11月1日起,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上调为5%,其他开发品核定征收率为6%。
地税局总经济师董泽明表示,上调核定征收率,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纳税行为,促进该行业税负公平。(记者 白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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