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们索赔,没人上法庭
尽管“小三”和有配偶者签订了包养协议,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个都没有。大多都是采取私底下协商解决的方式
南方日报记者从广州市区两级法院采访获悉,目前超过半数以上的婚姻案件都与“婚外情”有关。
对此,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我认为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如果“小三”一开始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同居一段时间后才知道,此时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分手费”,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这种情形下的“小三”显然也是受害者。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未考虑这种情形,绝对否定与“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利的。
对于杨世强的这种观点,创办了“第三者法律网”的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这是对法规的误读。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法院对‘小三’索赔予以支持,那就等于允许甚至动员社会上的‘小三’们纷纷索赔,这无疑将带来中国婚姻制度的地震。司法解释的出发点还是要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
这是不是意味着“小三”们索赔没戏?
游植龙建议,通过对“小三”们进行分类,司法解释应该赋予“小三”索偿的权利;对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的受骗“小三”应该拥有控告权、财产所有权和索偿权。“第二条没有考虑到一个问题:假如‘小三’是受骗的,她不知道对方是已婚的,她的身心受损怎么解决?”
游植龙认为,受骗“小三”可以控告男方重婚,并索偿同居过程中男方侵害的财产,进一步说,已婚男人以恋爱为名侵害女性造成女性身心伤害,受骗“小三”理应有索赔的权利。
“现实中,要‘小三’迈出法律这一步其实很难。她们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受道德支持,社会压力很大。”游植龙说,“我之前接过很多‘小三’和有配偶者签订了包养协议的案子,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个都没有。大多都是采取私底下协商解决的方式”。
参与互动(0) | 【编辑:位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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