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天津将从四方面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
近年来,天津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个别区县为招商引资而少收土地出让金,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长时间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违反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规定,用土地出让金建设办公楼;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支农资金等。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天津市人民政府近日批转了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天津将从四方面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入库。
一是强化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受让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齐的,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出让经营性用地时,竞买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起始价的25%加上政策性成本。
二是加大土地出让金清欠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力度,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的,要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解除出让合同。
三是严禁以各种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
四是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上缴入库。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要在5个工作日内缴入同级财政,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国库。具备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库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国库。(记者 周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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