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两部门出台新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境外人士在三亚购房比重不大,此规定出台对三亚楼市影响有限。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实施监管,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通知》还规定,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三亚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在三亚购房的境外人士所占比重不大,新规对三亚市场影响有限。
参与互动(0) | 【编辑:张慧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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