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收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另加“手续费”;物业拒绝代收水电费,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因此对小区实施“断电断水”……记者昨日获悉,将于明年元月起施行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上述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委托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与专业经营单位约定收取报酬。
“过去,一些物业公司拒绝代收相关费用,造成整个小区被断水、断电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该《条例》予以高度关注的律师贺阳告诉记者:“对此,《条例》专门明确了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和相关单位的责任,有效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还对业主的义务进行规定:业主也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记者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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