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11月15日电 (张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5日在市政府常务会上获原则通过。《办法》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属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当前,武汉市私有房屋出租较普遍,在城乡结合部、棚户区、老旧城区等区域的房屋租赁,其承租户多为流动人口,其中存在着诸如黑网吧、私搭乱盖、无证行医、私屠滥宰、违法经营等现象,给城市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隐患。
《办法》强调,住宅房屋出租人和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日内,到社区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出租人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社区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由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承担,加挂社区(村)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的牌子。
武汉市长阮成发指出,对房屋出租行为,政府的态度是鼓励的。“公民以此增加财产性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允许的,政府不应限制,而应对其规范化。”
他强调,该《办法》制定的重点是对房屋租赁加强管理,要明确哪些房屋可以出租,哪些房屋不允许出租。房屋租赁行为合法化的前提是房屋是合法的。房屋是非法违法的,派生出的租赁关系也是违法的;非法和违法房屋不能出租,必须予以取缔、禁止、打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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