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仍是时下市民很关注的话题,因买房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也时有发生,遇上了就够闹心的。昨天市民赵女士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反映,她通过城阳一家房屋中介买房,在没见到房东的情况下中介就要求她交付了定金,由于卖房人始终没有露面、房介承诺的事情也有蹊跷而导致购房合同未能签订,她多次找中介协商退还定金,但是中介却没给出任何理由拒绝退还。
赵女士介绍,今年5月份,她去中介看房。当时杨某推荐了一套房,并说“房东要卖86万元,但他85.5万元就能卖”,还承诺给她帮忙办理“高评低供”还贷款,条件是要额外给他1.9万元。当看完房后,杨某催促她交纳定金。“我当时只带了3000元,杨某说先交上也行,并以中介的名义给我出具了收条。”赵女士说,她希望能见到房东一起谈,但杨某说房东没时间,忙着出国。
赵女士回家后越想事情越蹊跷,她自始至终都没有看到房产证、房东的身份证、委托合同等,也没有谈及腾房时间、物业费以及家具物品的交接问题。而且定金是中介收取的,不是房东。“中介有没有权利与我签订定金合同并收取定金?他说的‘高评低供’合法吗?”她觉得事情不靠谱。第二天赶回去要钱,但遭到了对方拒绝。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吕庆立律师,吕律师表示:赵女士虽通过房屋中介购买房产,但房产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权利义务人仍是她和卖房人,合同所涉及的定金的法律效力只能属于她和卖房人。她因买房而缴纳的定金只有卖房人有权收取,而房屋中介是没有权利收取的,房屋中介也无权代替卖房人和赵女士谈买房合同将要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除非房屋中介能够出示卖房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以及包括代为收取定金的一系列授权等,否则其与赵女士签订的关于买卖房产的相关协议是无效的,而收取的定金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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