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25日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同日表示,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这将确保购房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力度,引导和规范北京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该负责人称。
《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由监管银行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预售资金严格按工程节点支取。(韩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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