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租房经营方面,《通知》表示,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通知》还强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地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这波调控很可能成为系列(之一)。”中原地产三级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将近期的一系列部门政策称作“第二波调控”。他表示,公租房税收新政的出台,表明这轮调整主要着眼于增加供应,公租房建设刚启动,就出台税收支持政策,可以尽早为公租房建设“开绿灯”,有助于促成市场供应。他指出,这说明本轮调控将继续加强力度,未来还有可能继续出台部委层面的调控政策。(记者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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