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本市从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原先可分批交存的“房屋养老金”将一次交存到位,开发商和购房人今后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包括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有买卖行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均应当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存:不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交存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交存维修资金。交存人交存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金额计算到元,角、分全部舍去。若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则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若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亦可同时交存维修资金。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市民可通过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及时了解项目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和个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记者 雷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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