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机制:6个月过渡期
一年后按所在地租价2倍计收租金
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一样,同样采取两级审核、两级公示以及评分轮候机制。对初审、复审以及公示有明确的工作日要求,对审核的方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针对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范围较大,且含没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人员,他们流动性较大,《实施办法(试行)》拟定由用工单位对其工资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证明;无用工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其工资收入和居住等情况进行审核。并规定用工单位、个人、产权人(出租人)三方签订租赁合同以明确三方的责任。
在动态管理方面,拟定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审和不定期随机抽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调查以及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对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因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制定了有效的退出机制。“根据以往工作经验,我们制定了人性化的过渡期规定:对于需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标准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计收,一年后按照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收租金。”黄信敬表示。
-申请公租房条件
政府公租房:家庭年人均收入1.5万元以下
一、收入线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0元以下,低于经济适用住房收入线18287元。
二、居住面积线标准确定为无自有产权住房、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未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这个标准比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标准(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更加严格,目的是向只能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三、值得一提的是,与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相比,公租房保障对象范围放宽到了单身人士。《实施办法(试行)》拟定符合申请条件规定且达到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父母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将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现无缝对接。“准入条件与现有保障政策相衔接。”黄信敬介绍。
社会力量建公租房:个人年入7万且不受户籍限制
一、户籍不受限制,但服务年限受限制。《实施办法(试行)》拟定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或在本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新就业大中专及职校学生、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收入线标准条件宽,但受家庭资产净值限制。《实施办法(试行)》拟定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为:个人年可支配收入在7万元以下、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14万元以下。该标准与广州市限价房标准相衔接,凡满足条件的(如新就业大中专及职校学生、引进的专业人才、教师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单身人士和家庭,均可申请这类公租房。
在收入线标准条件放宽的同时,考虑到资产净值高的家庭或个人,应通过市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故设定了个人资产净值限额为25万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为50万元。
三、居住面积线标准同样确定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本市购房优惠政策,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人士,父母在本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可独立申请承租。记者 赵燕华 实习生 徐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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