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万元的无房者将可申请政府公租房了,30周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如果申请由社会力量建的公租房,“准入”条件更放宽至不受户籍限制,只限服务年限须3年以上,个人年可支配收入在7万元以下、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14万元以下……9月21日起至10月10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将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将建集体宿舍或成套住房
成套的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副主任黄信敬昨日表示,《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广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需要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打破了户籍的限制,供应对象除拟定为城市户籍中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还将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实施办法(试行)》拟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体现保障基本居住的原则。
两类公租房针对内外“夹心层”
一类是政府主导,一类是社会力量开发,准入条件各有不同
《实施办法(试行)》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方式分二大类,第一类是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拟定为两种:一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二是利用单位符合条件的自用居住用地建设。第二类是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土地、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记者注意到,两种不同建设方式的公租房分别针对“内夹心层”(达不到廉租房条件、又买不起经适房的家庭)和“外夹心层”(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但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因此,在准入条件方面各有不同。
承租户不得转租分租闲置
不得二次装修或改变使用性质用于经营活动
《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参与互动(0) | 【编辑:位宇祥】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