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尊重“长孙继承”的民俗习惯
房产继承的分配方法是争议的最大焦点。在前期的庭审和调查中,主要意见被梳理出来,一是按继承人数进行均分。第二种意见则是“5+1”的分配方案,即房产由李均泰的5房儿子和长孙均分为6份。
此次判决中,法院采纳了“5+1”的分配方案。“长孙继承”是民俗习惯,在国内和南京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民俗,历史上也有过相应判例。那么,李氏家族是否也有这一习俗呢?
法官告诉记者,在认定这一点上,法院做足了“功课”。首先本案75位当事人中,多数人都表示按照传统长孙应享有继承权;其次,法院又专门咨询了民俗专家,在南京确实有这一民俗习惯。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在历次的房产权属登记中,李氏家族的长孙都作为单独的分支列出。
1935年,李殿甲作为土地所有权共有人的代表在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时曾表示,本产为祖遗,因继承遗产而形成了6个共有人的状况,分别是李文昭、李殿甲、李云海、李锦文、李文馨、李正瑞。到了1952年,李文昭、李文亮、李文涛、李文思、李文馨、李正瑞递交了房地产登记申请,南京市人民政府制作了换契。
两次房屋所有权人一致的是李文昭、李文馨、李正瑞。而李文亮是李殿甲的儿子、李文涛是李云海的儿子、李文思是李锦文的儿子,结合1952年申请登记时李文昭、李文亮、李文思的谈话笔录,由此可以看出,1952年的房地产登记是延续1936年的土地所有权登记状况进行的,由李文亮代表李殿甲、李文涛代表李云海、李文思代表李锦文进行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李文昭和李文馨分别是长房的二儿子和五房的大儿子,代表各自的父亲继承产权,而李正瑞则为长孙的大儿子,因为长孙李文治已经去世,故作为长孙代表继承产权。
计算 53/8640的份额是怎么来的
在此次判决中,下关法院历时1个多月将每一位继承人的应得份额进行了明确。其中,最多的得到了房产的1/18,最少的仅为1/2880。
由于很多继承人都是第五,甚至第六代子孙,其间经过了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法律概念,因此计算继承份额十分复杂。以陶泽如为例,他属于李氏长房一支,其外公李文昭为李均泰长子李云鑫的二儿子。
根据“5+1”分配方案,李云鑫名下获得房产的1/6。李云鑫有三个儿子,继承到李文昭名下的房产则变为1/18。李文昭育有两子两女,这就意味着陶泽如的母亲只能获得1/72的房产。陶泽如父母已经去世,留有兄弟姐妹六人,故陶泽如分得的房产为1/432。
“陶泽如这个还算简单的。最复杂的是三房李云海第二子李文涛的孙子李林博,经过细致计算,他分到的房产为53/8640。”办案法官说。根据判决书中的释明,在李云海死亡时,其女李文桢早已死亡且无子女,故李云海遗留的财产应由其子女李文涛、李文鹏继承,各占1/2即享有1/12的房屋所有权。李文涛继承李云海所有的房屋所有权是在1950年取得的,属于李文涛与沈素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李文涛与沈素英各享有1/24的房屋所有权。李文涛于1988年去世,其财产由沈素英和9个子女继承,其子李飞声和妻子代桂菊共同获得1/240的房产,沈素英获得11/240的房产。李飞声死亡后,其遗留财产由其妻代桂菊与其子李林博继承,各占1/2即享有1/960的房屋所有权。代桂菊共享有1/480+1/960=1/320的房屋所有权。沈素英于2007年死亡,其遗留的财产中李飞声之子李林博代位继承其中的1/9即11/2160的房屋所有权。李林博共享有1/960+11/2160=53/8640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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