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出资购买一套经适房,所有权人却是其朋友、有资格购买经适房的张强(两人均为化名)。房屋到手后两人因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李亮将朋友起诉要求“确权”。昨天记者从大兴法院获悉,李亮败诉。
李亮称,位于大兴区的一处房屋属集资建房,因他不符合入住条件,2005年底经张强同意,他以张强的名义购买,一次性支付房款21万余元并已入住。李亮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归自己所有。张强否认了李亮的说法,称因资金不足才向李亮借款,后将房子借给李亮暂住。法院审理认定,该房属集资建房,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参加,且纳入经适房管理。张强符合条件,李亮并不符合条件。虽该房是李亮实际出资购买并装修、使用,但综合考虑,房屋应归张强所有。至于李亮交纳的房款及装修费用等相关问题可另行解决。记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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