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入罪"只是光止不治 住房问题更应疏导需求——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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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入罪"只是光止不治 住房问题更应疏导需求

2010年09月10日 13:2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时事点击:近日,南京市政协委员、民革南京市委常委、南京中山文理学院院长杨林川看到自己在北京的学生月入万元却只能租房结婚,故在博客中呼吁“将炒房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决定写个提案:一是将炒房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是对帮助炒房集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单位人员,按玩忽职罪守给予惩罚。他还建议,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罪大恶极的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此言一出,立即在社会引起了一片热议,虽然坊间赞扬、支持者甚众,但批驳、反对之声也是不绝于耳。而这篇关于炒房入罪的博客在两天不到的时间里,就有近9万人次的点击率,跟帖上千。

  楼市简评:在号称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措施出台4多个月之后,楼市似乎并没有像人们预想的那样陷入长时间萎靡,房价也没有出现专家学者预测的10%—30%的跌幅。相反,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捷报频传,楼市回暖的“喜讯”也是铺天盖地,而众人望眼欲穿的房价,也在经历过一个短暂的企稳期之后,又开始蠢蠢欲动起来,涨势再现。而这也是为什么杨委员一番“炒房入罪”的言论能立即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并获得超高点击率和一片喝彩的重要原因。足见广大市民对当前高房价的深恶痛绝,也足见广大购房者对调控无法令房价下跌的失望之情。

  然而,情绪归情绪,杨委员的这番言论如果出自一般公众,权当作牢骚之言倒也无妨,只是作为一个担负着参政议政重任的政协委员而言,写出这样一个提案似乎过于儿戏。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讨论“炒房入罪”是否有立法依据这样的专业问题。但是,假设它是可以立法的,仅“炒房标准的界定”一项,想必就足以让立法机关、执法部门挠破脑袋。不仅如此,这种通过法律、行政手段来打击炒房的做法,不但有开历史倒车、重回计划经济时代之嫌,实际也不一定会有太大的效果。“炒房”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个“利”字作怪。正如社会的一大顽疾———毒品,虽然各国政府对毒品种植、生产、交易的打击都不遗余力,相关刑罚也是极其严苛,但毒品所蕴含的巨大利润却依然吸引着许多人在明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情况下,还铤而走险、前仆后继地投入其中。因此,与获得的利益相比,仅用“入罪”之法未必就可以彻底遏制炒房行为,当然,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当前楼市一直存在的“高房价”、“买房难”等疑难杂症。

  其实,大家应该可以看出来,“炒房入罪”的言论更多只是出于情绪的发泄,画家出身的杨林川显然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知之甚少。其初衷是非常好的,但这个提案设想犯下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毛病,并没有真正切中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症结的要害。

  从1998年第一次房改以来,十几年的住房“完全”市场化,虽然极大地改善了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但同时也几乎完全忽视了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十几年间,人口的持续增长、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不断膨胀的住房需求,甚至连已创造发展奇迹的中国楼市都难以满足,房地产市场中的供需失衡矛盾也愈发尖锐起来。而这恰恰给房地产开发的“暴利化”、炒房的“暴利化”,提供了天时地利人和的一切必需条件。也许,杨委员的“炒房入罪”构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击炒房行为、满足小部分人的住房愿望,但却无法根本解决庞大且不断膨胀的市场需求。正如大禹治水,不能光堵而不疏一样,解决楼市中的“高房价”、“买房难”等疑难杂症,根本上还是需要进行“疏导”而不是进行“围堵”。因此,一方面,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逐步满足占市场绝大部分的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改变供需比例失调的楼市现状。另一方面,还应大力培育多样化的投资渠道、拓展民间投资范围,为规模巨大的民间“热钱”、“闲资”泄洪,逐步引导房地产市场中的过剩资本流向实体经济等其它领域。只有这样,长时间存在于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的“高房价”、“买房难”问题才可能得以根治,人们“居者有其屋”的梦想才可能最终得以实现。本期主持洪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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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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