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9月9日电(记者 杨杰)几易其稿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9日正式出台,该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沿袭经济适用住房的预登记制度,根据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面向成都五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实行“按需建设、应保尽保”。
据介绍,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人群,第一类是两个“夹心层”,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之间的群体;第二类是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并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单身无房职工;第三类是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工作,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而非成都市行政区域户籍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同时,为解决一些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实施意见》还将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且不受收入限制。
按照规定,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严禁转租。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不同,租赁房的租金也会变化,收入限制较低一档,其租金标准按照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收入限制较高的一档,其租金标准按照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合同年限内租金不做调整,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实施意见》中规定,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据了解,成都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分为成套小户型住房和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60平方米以内。对公租房的装修,成都市在廉租住房装修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将按照 “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简单装修,拿到公共租赁房的钥匙后,保障对象可直接入住。
据悉, 成都市已于9月1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目前成都市中心城区房管部门共收到需求调查表和接受电话咨询4034人次。本次调查将于9月25日截至。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原则上有限解决参加本次需求调查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住房困难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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