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开发或销售商业住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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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开发或销售商业住宅

2010年09月06日 09:0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保监会5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规定,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保险资金可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办法规定,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将对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产生积极和重要的影响。( 樊大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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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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