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了购房定金后,因国家出台针对楼市的新政策,丁某无法办理抵押贷款,于是,他起诉卖房人柴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定金。记者今天获悉,昌平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丁某诉称,他于2010年3月20日与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柴某将昌平区的一幢房屋出售给丁某。丁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柴某支付了购房定金36000元,并拟向中国工商银行申办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国十条,其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根据该规定,丁某不能从银行贷款,继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丁某鉴于此原因,与柴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遭拒绝。
因此丁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柴某返还定金36000元。(通讯员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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