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多收的物业费必须退(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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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多收的物业费必须退(3)

2010年08月30日 14:07 来源:辽沈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物业有话说之一

  非共用部位质量有瑕物业:真不关我的事

  为能让《业主委员会》办得更好,同时站在业主和物业两个角度思考问题,8月27日,本报邀请业主与物业代表召开了座谈会。新浦物业副总经理王勇针对业主经常对房屋质量不满迁怒物业的情况,无奈地表示,房屋质量问题,主要责任真的不在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真的爱莫能助。

  物业与业主本应是互惠互利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物业与业主经常出现针锋相对的局面。而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房屋的质量。总会有业主反映,一到下雨天,房屋就会出现漏水问题,以及入住一段时间后窗户周围出现较大裂缝,而找到物业时,物业无力解决,给他们的生活起居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针对这一矛盾,“我们也很无奈”。王勇表示:“虽然现在法律上要求物业房屋建造期间有前期介入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在执行上就比较困难,开发商的阻拦或是其他一些原因导致物业的前期介入成为了纸上谈兵。而当房屋入住后出现问题后,物业就成了唯一直面业主的人,而面对很多房体出现严重损坏的现象,物业公司也无力解决,就会造成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其实有些问题不是物业不想办,是真的心有余而力不足。 ”

  第二种观点,“无论是选房子还是物业,品牌更可靠。”在物业的服务及解决问题的力度上,各大物业公司间确实存在差距。金地的市场部工作人员就表示,“一个大的地产品牌一般都会做到房子的建造、销售、物业贯穿下来,所以就很少会存在房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的事情,这就是品牌的保障。所以在买房子时,不仅要看房子开发商的品牌,物业的品牌也是要看的。 ”

  业主买房图的就是一个安居乐业,所以除了业主在购房时要认准品牌,物业在日常中做好服务和维护,法律中的前期介入在执行上也该加快步伐,真正做到切实可行。

  《物业服务合同》解读之一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呢?有人说,应当是一种服务于被服务的关系;也有人说,应当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从法律根本上来看,其实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是一种合同关系。

  事实上,每一个业主只要住进了有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就与物业公司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就是指《物业服务合同》。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明确双方关系、权益、职责等多方面内容的合同,作为业主的您又究竟了解多少呢?本期起,我们将专门开辟《物业服务合同》解读系列专栏,为您解答与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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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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