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多收的物业费必须退(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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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多收的物业费必须退(2)

2010年08月30日 14:07 来源:辽沈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业主小剧场

  邻居索要装修补偿费得讲理

  小林入住以后,总觉得自己的房屋还不够精美,于是,决定对自己的住房进行装修改造。由于担心装修时会干扰四邻,小林特地选择大家白天都上班的时间装修,可他楼下的邻居董先生,却偏偏白天在家休息,于是他便对小林的装修非常反感。

  董先生找上门来,要求小林应当选择白天他不在家的时候才能进行装修,小林认为这种要求过于苛刻,不能接受。于是,董某便以相邻权为由,要求小林给付装修补偿费,否则,便不允许小林任何装修行为。

  由于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董先生便将小林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林停止装修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小林的装修行为尚不足以构成侵权,董某应当为小林的装修行为提供必要的方便。

  经过法院的调解,董先生撤回了起诉,小林终于顺利地完成装修。

  律师解读相邻权一般不需要支付报酬

  沈阳市政协常委、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功涵律师说,在我们通常的观念中,受到装修噪音干扰的一方,应当是受害者,而且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为什么在这一期的故事里,董先生要求小林停止装修的要求,却没有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这其中,主要涉及一个相邻权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为了避免给邻里造成妨碍,小林选择白天装修,邻居董先生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其白天也不允许装修,显属不当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关于相邻各方应当彼此提供必要便利的规定。《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按照当地习惯。

  白天上班,晚上休息,这便是正常的生活习惯;装修必然产生噪音或者其他干扰,相邻方对此正常范围内的噪声,应当给予谅解和容忍,这是人之常情。邻居董先生担心噪音侵扰,阻止小林装修,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

  如果小林的装修给董某造成妨碍或者损失,董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但在小林依照装修习惯,没有给他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董先生的起诉便属于无理,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董先生及时悔悟、谅解、并撤回起诉,是正确的。

  这里我们要提示大家的是,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法律为了更好地调整不动产社会关系而赋予业主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当然,如果在行使此项权利时给相邻方造成了损害,那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了。本案中,就因小林的装修,董先生依据相邻权,要求小林给付费用是毫无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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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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