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今天(18日)下发《关于促进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放宽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房;强化公积金缴交,拓宽公积金使用渠道,为支持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保证。
通知要求,职工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用于以下3个方面:支付廉租房和公租房房租,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额;支付购买保障房的首付款,支付首付款不超过首付额;偿还购买保障房贷款,每年使用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职工在购买保障房时,可享受6方面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职工新开立账户并缴存1个月以上公积金即可申请;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正常缴存公积金即可申请;职工欠缴公积金或账户被封存,补缴后即可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下调为20%;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贷的,可由贷款申请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其还贷能力的计算,可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与此同时,对利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解决购房所需资金的,鼓励商业银行与公积金中心以组合个人贷款方式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
通知还强调,我省将强化公积金缴交、拓宽使用渠道:对未缴存单位或只为部分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全面展开催缴行动。严格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规范公积金缴存基数,对未按规定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2011年各市县要将行政事业单位阳光补贴和绩效工资全部纳入缴存基数,并逐步将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2%。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不断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于效益较差、难以按5%的最低缴存比例缴存公积金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我省将积极推进儋州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创新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方法,并争取在全省推广。公积金中心对发放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的市县,在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满足信贷资金需求。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江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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