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罚”字当头,寄望“重手”治“乱市”。《办法》中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要一次性公布预售的房源和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否则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行业诚信缺失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说,深圳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低,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房地产从业行为不够规范,特别是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还较普遍。
深圳房市究竟有几乱?今年3月,记者经过连续摸底暗访深圳十余个在售楼盘发现,违规销售现象比比皆是,主要表现为“捂盘惜售”、“内部认购”以及“价格不透明”等。位于南山华侨城片区的某楼盘销售存在多次开盘行为。该楼盘2007年12月30日首次开盘,推出2栋小高层138套单位。时隔两年之后,2009年10月31日第二次开盘,但也仅推出了现有房源的三分之一———350套单位。到了2009年11月22日,该楼盘再次加推150—220平方米的单位。
违规未见曝光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城市运营中心主任高海燕表示,“捂盘惜售”所反映的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其本质是开发商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涉及的是对销售时机和推售节奏的选择。开发商“捂盘惜售”,真实目的就是为了获利。以上述楼盘为例,3次开盘或加推,时间延续两年多。2007年12月30日首次开盘时,该楼盘销售均价为2.28万元/平方米;2009年10月31日第二次开盘时,销售均价已经上涨到了2.8万至2.9万元/平方米;2009年11月22日加推大户型,其销售均价也随之上涨为3.2万/平方米至3.3万元/平方米。
今年3月,记者专门检索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的房地产违规曝光记录。自2007年2月2日—2010年1月12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曝光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纪人、经纪人助理、估价机构、估价师、估价师助理各类违规现象3920条,其中涉及开发企业的有15条,但均无捂盘惜售等违规销售行为的记录。
博改造先“存钱”
“要进入城市更新项目的开发商,以后可能要先将开发资金托管给银行共管。”此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针对近段时间《深圳城市更新办法》出台后引发一些无资质开发商纷纷入驻小区博“改造”的现象,深圳将规范企业的开发新项目行为。果然,本次出台的《办法》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建立项目资本金,并对项目资本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银行对资金的监管责任,以确保项目资本金不被挪用。
《办法》还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违反这项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重罚违规者
即将实施的《办法》列举了开发商存在“随意提价”、“捂盘惜售”、“非公开预售”等种种乱市行为,明确了“重罚”治市的原则,重点明确了价格申报与明码标价制度。
随意定价:罚款10万
《办法》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报价格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同时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申报备案,或者调整销售价格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罚款。
非公开预售:每套罚10万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性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及预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否则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现场公示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面积测绘报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十一项材料,否则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
中介代收过高交易款:罚款5万
在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方面,为规范中介代收交易款项制度,《办法》规定,未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但代收或者监管的数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超过限额代收或者有监管交易款项行为的,每次处5万元罚款。记者陈骁鹏、通讯员虞海霞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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