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物业公司拒绝公示物业费违反合同约定,崇文区新奥洋房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了物业公司。近日,崇文法院受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崇文区新奥洋房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称,被告北京新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开发商所定新奥洋房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被告与本小区业主所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每年向业主和使用人公布1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被告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从未公布过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尽管业主一再要求,但被告始终置之不理。被告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收取较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但业主对其收支情况一无所知。现业主委员会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公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并允许业主委员会查账核实。 (通讯员王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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