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出台后导致诸多购房人无法从银行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房屋中介公司起诉购房人赔偿居间中介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成为司法实践中需要应对的又一新课题。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美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胡某与案外人王某经原告提供居间服务,于2010年4月6日签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南里三区2号楼一套房屋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并签订《佣金确认书》。至起诉之日止,被告由于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不能按约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拖欠原告居间服务费419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4190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截至2010年6月7日止921.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通讯员 代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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