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得转让——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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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得转让

2010年08月07日 13:2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陕西省有关部门近日就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台意见,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售、出租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意见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建设,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严格销售对象资格审核,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根据实际在县城和重点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满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

  同时,陕西省还将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市县政府可通过限价商品房解决当地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至120平方米,按照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房价,并以此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通过土地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转让。(记者许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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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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