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税能否治好“房屋空置病”?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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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税能否治好“房屋空置病”? (2)

2010年08月05日 16:4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4日,国家统计局在其公布的《2005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待售情况》中解释,住房空置面积是指某一时点上已经售出但实际无人居住的住房面积。而“准确的房屋空置率数据的获取,有待于全国住房普查或含有相应住房信息的人口普查”。

  由此可见,对于房屋空置税,甚至对于所有房屋保有环节进行征税,一个首要的前提是要对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这项普查应该是建立在与居民家庭信息匹配的基础上。除此之外,征税的实现还需要做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如果要征收房屋空置税,如何判定是空置,判定是空置之后如何征收,是一户一户上门征收,还是以上缴的形式征收,如此等等,这其中有些问题可能容易解决,有些问题解决起来则需要一定的时间,甚至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

  杨红旭认为,在这些现实问题面前,房屋空置税目前还只可能停留在概念阶段,在执行层面的难度极大,即便硬着头皮上马也不一定能发挥很好的效果。

  解决房屋空置不能“一税了之”

  其实在商品房市场出现一定数量的空置住房不仅无法避免,而且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定数量的空置房为人口的流动提供了必要的房源保障,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空置房的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这方面世界许多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据杨红旭介绍,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对空置房的调控是建立在物业税、房地产税等保有环节税收比较完善的基础上。只要业主能够出示房屋的自住证明或是多套房屋的租赁合同,就能相应减免物业税、房地产税,这种通盘考虑作“减法”的调控政策,比起直奔主题的“房屋空置税”显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合理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说,对于房地产调控来讲,与其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如何出台新税种上,不如探讨一下如何在先行税制下通过严格征管来实现房地产调控,例如我国的税制中对于出租性住房是要征税的,但在现实的执行中却差强人意,例如对我国个人出售非自住性住房要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具体的征管中也有待更加严格。

  毕竟,税收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要充分考虑到可操作性和公平性,从税制设计上来讲,在我国目前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和房产属性千差万别的情况下,如果稍有考虑不周,不仅不能起到相应的政策作用,反而会引起社会上经济利益的纠葛。

  陈国强表示,对房地产税制改革而言,必须将其放在中国现行税制乃至现行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来讨论。大量空置房的存在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经济背景,这其中既有民间投资渠道相对狭小的问题,也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各方面的问题。将空置房推向市场,抑制投资和投机需要多管齐下,而不仅是寄希望于出台一个新的税种。(记者罗宇凡、何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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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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