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别墅仅50年使用权 公益林区建别墅遭质疑(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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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别墅仅50年使用权 公益林区建别墅遭质疑(4)

2010年07月26日 15:0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深入调查

  景区原本要建“汽车营地”

  通过深入调查,记者辗转获得了一份由昌平区政府在2008年发布的招标公告,以及一些与之相关的招标文件。正是这些文件,才使得大石坡旅游景区内的木屋别墅如雨后春笋般地矗立起来。

  根据这些文件显示,昌平区在2008年时曾经组织一次招标活动,把昌平区内多处旅游景区土地变更为“文化娱乐用地”,希望通过招商的形式招来一些旅游企业一起开发这些景区,在景区内修建一些旅游度假的基础设施,提升景区的品位及接待能力,大石坡旅游风景区就是这次招标中的一个重要项目之一。

  文件显示,在大石坡旅游景区内,昌平区准备建设多处“汽车营地”,这种汽车营地是国外的一种度假形式,就是拥有私家车的家庭在假日可以全家开车到景区,租赁景区内的一处别墅度假,假期结束后退房走人,其形式与住宾馆酒店一样。中标的企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修建汽车营地,并且使之得以正常经营,提升当地的旅游硬件设施条件。

  记者同时在这些文件中看到,整个招标文件被抄送到昌平区的区委区政府、旅游局、规划局、南口镇政府等部门,并且这些部门还都是这次招标的管理部门。

  但事实上,被招来的包括“大石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却在景区内建设了多处别墅群,打着“承包经营”的幌子,实际上在销售这些别墅五十年的使用权。一旦五十年使用权到期,还可以由购买者与土地的所有者继续续约,继续居住在这里。

  延伸调查

  公益林区建别墅遭质疑

  在采访结束前,别墅群旁边竖立的那块标有“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区”的石碑再一次引起记者的关注。

  记者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了解到,国家级公益林的定义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同时国家的相关法规还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由此看来,不管大石坡旅游景区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属于哪一级别的公益林,在这块林地内都是不允许建设木屋别墅或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但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木屋别墅在这块林地内出现呢?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给出了这样的答案:“对这种现象,管理部门正在加大巡查力度,依法进行管理。”文/特稿记者 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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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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