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新政实施后,很多投资客和炒房客闻风而逃。最近,浙江籍的投资客蒋莉(化名)以“银行不给贷款”为由,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退房并退还2万元的购房定金。
蒋小姐不久前刚刚在厦门买了一套二手房,这是属于她的第三套住房,“认房又认贷”的新政发布后,银行将暂停发放贷款。她说:“政策因素影响贷款是我无法预见的。”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房产新政提高了贷款门槛,很多炒房者资金链出现问题,退房率明显上升,相关纠纷也迅速进入高峰期。许多纠纷的焦点都集中在国家贷款政策的变化算不算“不可抗力”,能否成为退房的理由。
拍案 新政让投资客资金“被卡”
4月5日,30岁的蒋莉通过中介,向孙先生购买了位于思明区厦禾路的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建筑面积34平方米。他们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总价款61万元,首付款28万元,尾款3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蒋莉当场支付2万元定金,孙先生写了一张定金收条给她。
蒋莉购买这一套房子的定位就是投资炒房,如果涨价就转手赚差价。否则,退一步说,即使房价升值慢,该房地处繁华地段,也可以坐收租金。
然而,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按照规定,蒋莉不是厦门本地居民,也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而且,更严重的打击是,由于之前蒋莉已经在杭州买了两套商品房,都有银行按揭贷款,现在属于购买第三套住房,银行将暂停发放贷款。
蒋莉说:“按照当初的协议约定,银行放贷是我唯一支付房款的方式,可是如今在国务院发布楼市新政的这一大背景环境下,明确打击投机炒房者,贷款贷不出。所以,我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炒房者想退房并拿回定金
近日,蒋莉便以房产新政出台无法预见为由,将房东孙先生告上法院。蒋莉认为,房产新政造成她不能贷款,从而不能继续履行买房合同,这一政策因素是她无法预见的,如继续履行对她则明显不公平,因此,她有权解除合同并拿回定金。
蒋莉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卖房人:这是借房贷新政悔约
孙先生说,他所在小区的房价每平方米已经降了1000元,如果解除合同,他的损失不止2万元,即便蒋莉倒贴2万元,他也不愿意解除合同。
孙先生说,银行贷款只是筹集购房款的一个渠道,不论是否出台 “新国十条”,批准贷款的权利都在银行,基于信用或者债务的原因,银行也可能不批准贷款,这是蒋莉购房时应当预见的风险。蒋莉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感觉房价会下跌,因此以“新国十条”为借口来悔约。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孙先生同意与买主蒋莉解除买卖合同,但只同意返还2万元定金中的2500元。
经厦门思明区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孙先生退还2500元定金。昨日,记者从思明区法院获悉,蒋莉已经收到孙先生退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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