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有关人士表示,作为地方税改革的一部分,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一石激起千层浪,使本来就已经在社会上传得沸沸扬扬的房产税扩征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上。
房产税一直被称为“简洁版”的物业税。它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早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就已经颁布实施。不过,这个条例主要是针对经营性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以免缴。在今年出台的“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了“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这就为房产税扩征至居民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奠定了政策依据。
不过,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至今仍停留在讨论时期,并未进入实质操作阶段。耐人寻味的是,此次提出直接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只是对老税种的调整而非开征新税种,这样就可以避免出台物业税带来的立法程序麻烦,实施操作的时间成本将大大缩减。但即便如此,要真正让房产税走上台面,尚须迈过三道坎:
一是扩征对象如何认定。从大范围来讲,扩展对象似乎很明确,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但仔细分析,则会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个人所有的第几套房应纳入扩征范围。如果按第一套房,则意味着全体有住房的居民均须缴纳。显然,这对只有一套住房的个人来说并不公平,因为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是任何一项改革的基本目的。如果是对二套及以上的居民征收,那么如何判定二套及以上住房,则又对我国的统计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不少地方为配合此次房地产调控,都陆续出台了二套房贷的标准,但这些措施大多只是针对住房贷款,并不适用于房产税的征缴。
二是税率如何确定。 在上海提交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中,税率初定在0.5%-0.8%,略低于经营性物业的税率。很明显,如果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幅度高于该比率,则该税率对抑制房地产投机并无实质意义。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价格涨幅远远高于该税率,即使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备受质疑的数据:2009年上涨1.5%,税率也偏低。不过,如果税率过高,又会给房地产业造成新的压力,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
三是究竟应该从价还是应该从量征收。有的方案提出,可以考虑按照房屋总价一定比例征收房产税;抑或按照人均60平方米或者人均70平方米为界限;抑或按照区域划分,以环线、在空间区域征收,不是这个区域的不征;抑或以三套房为界,即针对三套房以及三套以上的。从中国的客观实际出发,房产税的征收宜考虑既从价又从量。
不管房产税的最终结果如何,都必须以能否抑制房地产价格的无序上涨、能否切实保障居民个人的基本居住权作为根本目的。换句话说,如果能在科学测算、全面统筹的基础上进行房产税改革,才能真正发挥房产税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特约评论员李长安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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