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税开征宜早不宜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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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税开征宜早不宜迟

2010年07月22日 19:15 来源:新闻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表示,他建议对闲置房屋收取一定的税费,以降低闲置率,通过税收政策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 (7月21日《新京报》)

  国家电网近期在全国660座城市调查显示,有高达6540万套住宅电表连续6个月读数为零,这些空置房足以供2亿人居住。这意味着,我国大量空置房,不仅使房地产调控变得日益艰难,房租呈直线上升趋势,而且也难以撼动居高不下的房价,以及将房子回归到居住功能。

  近些年来,尽管国家对空置房潜在的危害性,心知肚明,但是,始终没有拿出成型的公共政策,来遏制空置房的急剧增长。实际上,国外对空置房大都实施严厉的高压政策。譬如,在荷兰,法律允许人们入住闲置一年以上的空房,而空房业主也愿意在政府的协调下无偿提供这些住房;在瑞典,政府甚至将无人居住的住房推倒;在德国,业主必须使空房得到重新利用,在房屋闲置率超过10%的市镇,当地政府还会推倒那些无法出租的住房;丹麦政府则在50多年前就开始对那些闲置6周以上房屋的所有者进行罚款。除了欧盟一些国家,美国也对闲置房毫不留情。在美国亚特兰大的一些地区,甚至有业主出钱让人租住其房屋以逃避因房屋闲置而面临的处罚。

  欧美各种针对空置房的公共政策,大部分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尤其像德国、瑞典和美国,将空置房推倒的做法,显得冷酷无情。笔者觉得,倘若我国吸取卫爱民代表提出向空置房征税的建议,不仅靠谱,也符合我国国情。

  开征空置房税,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所谓空置房税,具体讲,凡房屋空置半年以上者,可依据一定的税率,征收空置税。这与收费罚款不一样,收费有很大的变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弹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开征空置房税,会限制开发商捂盘惜售。由于利用税收来调控囤房现象,具有很强的精准度,再加上税务部门征管力度,可以预见的是,不仅会抑制消费者投机性购房,也会使开发商迫于减少房屋持有成本压力,及时卖掉手中的房,非法囤房现象自然会迎刃而解。

  此外,空置房税在国外早已有成功范例。早在多年前,法国就开征了空房税,投机炒房者几乎无利可图。与此同时,法国政府还征收很高的遗产税,这让作为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房产价值极度缩水。所以,巴黎虽然享有 “世界花都”的美称,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却一直平稳,税收政策可谓立下了头功。

  对于空置房税,目前存在最大的争议是,空置房认定难,征管成本大,其实,这根本算不上什么问题,正如卫爱民建议那样,可通过水、电、气、暖的使用情况来判断。比如实际使用量为应用量的五分之一、六分之一即可认定为空置房。有鉴于此,笔者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把这项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宜早不宜迟,绝不能知难而退,要知道,空置房税开征对平抑房价,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作用不可小觑。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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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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