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相关报道后,连日来市民咨询电话不断。很多人询问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方面有什么政策变动?为此,相关负责人就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情况,以及提取范围、贷款门槛、优化服务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750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归集是基础”,为让更多群众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石市按照“巩固已缴、启动停缴、发展未缴、扩大县(市)”的工作思路,重点推动以中低收入职工为主体的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石家庄市201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7662元,最低不得低于750元。目前,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1%、个人7%。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已达67.84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83.13%。
为圆更多人的安居梦,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规定,对市区和各县(市)未建未缴的单位进行督导,力争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买安置房、改造房可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虽然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门槛比之前提高了,购买第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由以前的二成变成了首付三成;二套房首付由之前的二成提高至五成首付,但贷款额度、贷款形式等优惠政策未变。
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然执行最高额度40万元,最长期限30年的优惠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五年(含)以下3.33%,五年以上3.87%,远远低于商业银行基准利率。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此外,目前石市依然执行拓展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形式。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城中村改造房等各类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除了石家庄市区,各县(市)也在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在支持廉租住房建设方面,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为石市住房保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3万余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截至2010年6月底,石家庄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0亿元,累计提取49.61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33055户共计60.8亿元,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项主要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各项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名列前茅。连续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普法工作先进单位,被省建设厅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优秀单位。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属职工个人所有,对提高职工购房能力,改善居住条件,起着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石市自1992年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成立了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2003年8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建成立,为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及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工作。
优化服务力推限时办结制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审批程序,优化操作流程,提取公积金,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属购买二手房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2日内办结放款手续。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还不断完善服务、加强宣传,目前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语音自动查询电话、触摸自动查询机、到本单位查询等方式,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今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还将不断拓展新的服务手段,全力为老百姓的安居梦想护航。 16种情况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石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目前依然比较宽松,石市出台的《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在原有12项提取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4项支取条件。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4、离休、退体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新增的4项支取条件为:
1、遭遇重大疾病、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3、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或租住廉租住房的;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5日起结息对账单将陆续寄出(记者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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