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历史遗留建设问题给予补偿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土地、规划等基本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历史原因形成的只有土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等后续审批手续的城市房屋,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可以补办手续的,补缴相关税费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经城乡规划部门确认无法补办手续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依据相关法规确认后,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参照有照房屋并结合房屋构造、应缴纳税费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企事业单位在自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由单位统一建设或经单位批准职工自行建设的住房,没有土地审批手续,但有规划审批手续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有照房屋给予补偿。
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第2种情形处理;已经批准改制企业的无照房屋,由哈市各区政府组织城乡建设、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认定后,按企业改制规定予以处理。
2008年1月1日以前,本村村民在符合村屯规划的自有宅基地上,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的具有使用功能,确系本人长期居住的房屋,按照一户一宅,人均建筑面积上限4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户不超过8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240平方米的标准,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照有照房屋给予70%补偿。
在村集体其他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给予补偿。(作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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