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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签合同现象严重

2008年01月21日 16:40 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不签合同,转正以后才能签订。”昨天,在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一次大型招聘会上,记者发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企业各有“妙招”应对,使劳动者的权益大打折扣。

  在当天的招聘会现场,记者发现,企业张贴的招聘启事当中,已经不见了“月薪面议”的字样。从招聘会现场企业张贴的招聘简章来看,绝大多数企业都自觉遵守了这一规定,在简章当中标识了各个岗位的薪酬待遇。但是很多标注并不规范,没有明确给出具体的薪酬数额。如很多招聘简章上都标注的是“月薪2000元以上”、“月薪:2000元+提成+补助”、甚至有企业给出“1000元至3000元”这样意思模糊、难以确定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记者所采访的企业全都应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试用期的问题却闪烁其词。在记者咨询的10家企业当中,有6家都表示,合同是一年一签,但是试用期却有长有短。其中4家企业给出试用期都是3个月;一家企业的回答是“不好说,要看员工的表现情况。”只有一家企业的招聘代表略为思索了一下,回答:“我们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合同的试用期两个月。”但是无一例外的是,6家企业都表示,试用期不签合同,要等到员工转正之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试用期期间的薪酬待遇,除一家企业答复“是转正以后的80%”之外,另外几家企业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是说,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决定。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专家支招

  求职者举报先收集证据

  求职者对于这种试用期期间不签合同,没有明确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法专家游云庭认为,这是用人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他们不按照正式录用工人的程序使用劳动者,这样劳动者不论是找单位仲裁或者向劳动监管部门举报,都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他提醒求职者,进入单位后应该多留一个心眼,利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证明自己确实在该单位工作,那么,一旦其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相关证据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实习记者代丽丽)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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