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族成份不得擅改 违规变更者要取消学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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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民族成份不得擅改 违规变更者要取消学籍
2009年05月06日 05:31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族成份 不得擅改

  采访人:本报记者 柳晓森 解读人: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司长 毛公宁

  民族成份的确定及变更早有规定

  优惠政策旨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保障公民正确表达自己民族成份的权利,经民族识别,国家确认了56个民族。民族成份成为我国公民身份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对公民民族成份的确定及变更有一系列明确规定。

  早在1990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就出台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的确定和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如,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地处偏远,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少数民族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整体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逐步改变这一状况,国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规定了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严格审核考生民族成份

  违规变更者要取消学籍

  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现象。这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这种现象,国家民委办公厅等三部门下发的《通知》重申了我国确定公民民族成份的一贯原则,并就制止违规变更民族成份、严格审核考生民族成份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依法审批原则。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理。

  规范审批程序原则。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权限确定为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即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加强对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核原则。招生时,要对考生少数民族成份加以确认。《通知》要求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审核,如发现考生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可转由相关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证部门认定。

  对违规者进行查处原则。对违规变更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对在有关问题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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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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