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至2009 年,《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走过20个年头。这部当时超前的法规,现已落后于时代,日前山东省正式启动该条例的修改程序,4月20日,省人大内司委和团省委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就条例的修改进行研讨。
据团省委副书记张涛介绍,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而《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1989年就已制定,从其内容和体例来看在当时都具有超前性,但20年间一直没变。现在,该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09年度的立法计划。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德玉说,“已经20年了,确实应该改了,里边有些提法确实有点过时。山东应该参照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进行修改。”
比如我省的条例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是“六周岁至十八周岁”,而国家的未保法规定的是“未满18周岁”。 “收容遣送制度”已在2003年被国务院废除,代之以对城市流浪人员的救助制度,但我省的条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未成年人仍规定使用“收容遣送”。
除了与新法的诸多矛盾之处外,20年间社会巨大变迁,产生了很多新事物、新问题,也给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提出了新课题。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谢萍说,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网吧、戒除网瘾问题,还有未成年人吸毒的一些问题,而1989年山东立法时,这些事物和问题还没出现或不突出。此外还有一些提法很陈旧,应该删除。比如“童养媳”、“工读学校”等,现实中几乎不存在了。
而20年来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大家建议此次修改应采纳。比如对未成年犯,我省有社会调查员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作出了有益尝试。(高园 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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