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15日)获悉,天津市教委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一系列教育收费项目,凡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教育部门的项目包括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和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等。
据了解,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已经实现学杂费政府埋单,同时严禁收取义务教育借读费。今年起开始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教育收费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必须予以公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胡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