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上海将实施六个专项计划,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在发出的通知中,三部门表示,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将研究制订优惠鼓励政策。
《通知》要求,对从事科技、创意等各类创业的大学生,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要给予融资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项目的资助对象扩大到毕业两年之内的高校毕业生。
《通知》还要求,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18个月的初创期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关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贷款担保及贴息的扶持。
另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高校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创业并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的,在申请户籍时予以政策倾斜,并免收人事代理等费用。
六个专项计划
●2009年普通高校专科升本科的计划数增加到3400人,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增加到2.73万人。
●组织实施“郊区镇校教师计划”,计划招聘1800名上海高校毕业生到郊区镇校任教;结合本市新建5所三级甲等医院等需要,组织实施“医疗人才储备计划”。
●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的招募人数增加到1000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数增加到300人。
●对本市高校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培训费补贴。其中,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给予50%培训费补贴;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100%培训费补贴。
●适当延长见习时间,最长可延长到12个月。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
●对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必须确保实现“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实现就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