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会桥实习生张媛报道:昨天,武汉市教育局下发《中等及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绘画、美术等艺术培优可租用公办学校场地,语、数、外等学科培优严禁租用。据悉,对校外培优机构租用学校场地,这是武汉市教育局首次“开口子”。
弥补特长师资不足
《办法》要求,除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外,其他针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租用公办学校作为办学场地。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目前,武汉一些培优机构通过开办绘画、舞蹈“兴趣班”等形式,已慢慢进入中小学校园。
对此,家长们认为,“校外艺术培优进入校园,能弥补校内特长师资的不足,关键是这对培养学生特长有好处。”一些校长则表示,“学校从中获得一部分租金收入,能弥补教育投入的不足。”
取名不能滥用“武汉市”
武汉市教育局有关人士称,今后,民办培优机构取名时,不能随便把“武汉市”作为前缀。此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办法》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只能有一个名称,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特色字号、培训范围、机构组织形式等基本信息组成。对于办学规模大、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向市教育局申请直接冠名“武汉市”。
办培优机构有资金要求
《办法》还对培优机构的办学经费提出要求。其中,一般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少于150万元。此外,《办法》还特别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培训机构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在武汉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及以下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由教育部门审批和管理的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