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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寓化管理寄宿生每学期收费不超过150元

2008年12月09日 16:19 来源: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 发表评论

  近日,长春市下发了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了中小学免除学杂费标准及相关细则。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包括所有公办中小学(含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附属校、子弟校)。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吉林省2005年制定的 “一费制”中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标准执行:初中每生每学年340元,其中杂费19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80元;小学每生每学年290元,其中杂费15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70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长春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上,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就近入学,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

  免除学杂费后,学校可统一组织购置并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课本费按教材管理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收取的标准为小学1-2年级8元,3-6年级15元,初中18元),并按标准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收费不超过150元,非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对其他在办学中直接为学生服务的代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要从严掌握,确实需要的要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

  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

  此外,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长春市各区自行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按250天计算)小学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宋铁军)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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