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秋季开学开始,吉林省按全国统一部署,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吉林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免除费用及相关补助标准予以明确。
民办学校学生享受补助
《实施意见》明确了免除学杂费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内容。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包括所有公办中小学(含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附属校、子弟校)。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我省2005年制定的“一费制”中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标准执行:初中每生每学年340元,其中杂费19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80元;小学每生每学年290元,其中杂费15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70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困难寄宿生每天补助2至3元
实施意见规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落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50%安排奖励资金。省里承担的部分,省和各市(州)按50%的比例分担。
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各市(州)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按250天计算)小学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
代收费项目须学生自愿
《实施意见》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免除学杂费后,坚决杜绝自立项目乱收费。
学校可统一组织购置并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课本费按教材管理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收取的标准为小学1~2年级8元,3~6年级15元,初中18元),并按标准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收费不超过150元,非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
对其他在办学中直接为学生服务的代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从严掌握,确实需要的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另行发文。
农民工子女不用交借读费
对符合各市(州)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上,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就近入学,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实施意见,各市(州)政府需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教育和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根据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各地应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胡占山)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