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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布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广征社会意见

2008年08月28日 14:41 来源:中国吉林网-东亚经贸新闻 发表评论

  昨日(8月27日),记者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公布《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于2008年9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寄、送或者传真、电子邮件发至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写明电话等联系方式)。

  学校不得自行设收费项目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本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学校应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所在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事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学校应当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体育等课外活动,加强学生体质监测。学校和家长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学生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行为。

  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拒接残疾适龄儿童将被罚

  学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教科书的;未按教学计划开设课程的;以有偿形式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授课的。(王璐)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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