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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规定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不得见网友

2008年07月25日 14:34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表评论

  如何保障学生在校安全?家长教育是否应纳入法律的规定?针对深圳流动人口多的特点,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司法保护?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灿盛一行前来深圳就《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立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团市委以及教育、公安等部门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就完善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川“5·12”大地震后,校园安全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校园安全保障、校车管理、安全教育与自救演习、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引导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是昨天讨论的热点话题。除规定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在第45条“自律行为”中还要求未成年人不得“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约见网友”,“不得沉迷网络与电子游戏”。

  为减轻学生学习负担,条例还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各类名义占用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进行补课”,“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

  据悉,修订草案将受保护对象年龄调升至23周岁,在全国尚属首创。

  今年9月,该条例修订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范京蓉)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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