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中小学校长同校任职不超过8年
2008年04月24日 10:39 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河北省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该省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据了解,此前石家庄等地对教师交流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石家庄市2007年有2000多名教师交流到异校工作,个别学校间已实现了校长的轮换,这些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
该《意见》还规定,逐步推开县域范围的教师定期合理流动制度,鼓励城镇50周岁以下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在县域内向农村学校流动。城镇中小学教师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参评特级教师的,都必须有在农村学校工作或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否则不予评定。
据悉,该省还将完善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该省还将通过培训提升师资水平。到2008年底,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培训农村教师20万名。按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都要安排教师培训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各学校要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张世斌)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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