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学籍将最大限度地杜绝学籍造假,遏制不正当转学、择校等情况的发生,为哈尔滨市今后的招生考试以及评价制度改革奠定基础。3月1日起,哈尔滨市中小学生将陆续拥有自己的“电子学籍身份证”——全市统一编制的电子学籍号,以及个人专属的电子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档案。记者昨天从教育主管部门获悉,在哈尔滨市延用了20年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将废止,新的《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将在这个新学期正式开始施行。
据了解,新的学籍管理办法分为入学、学籍、转学、借读、评价、管理等12章,共52条,对义务教育阶段涉及学生学籍管理的各方面内容做了具体补充、调整与规定。与原有学籍管理规定相比,新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免试入学、转学、借读等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并将对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
入学
公办中小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新《办法》规定,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新生入学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时,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时,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学籍
学生身份证号编入电子学籍
从3月份新学期起,全市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且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据教育主管部门人士介绍,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每个学生只能有一个学籍号,如遇“造假”学籍,如一个学生出现两个学籍号,电脑系统将立刻自动提示,从而可以有效杜绝假学籍,控制随意转学情况的发生。
按规定,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据悉,至今年底,哈尔滨市城区30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将全部拥有自己的电子学籍。
转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关于学生转学问题,《办法》规定,学生全家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借读
六种情况允许借读
哪些情况可以借读?借读还有什么具体要求?针对广大学生和家长关心的借读问题,《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按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按规定,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记者 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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