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共分九章,分别对我省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入学与注册、转学与借读、休学、学生处分、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等多个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禁止设置重点班
《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依照《规定》,各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规定》明确,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义教阶段不准退学
《规定》明确,高中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处分学生应当听证
《规定》要求,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记者 卢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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