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一直关注的利用“人肉搜索”杀死女友一案(见本报2009年3月4日A10版、3月27日A35版)一审有果。昨天,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暑假期间,林明与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周春梅经网上聊天认识后恋爱,后周春梅提出分手,林明决定报复周春梅,并产生杀死周春梅的想法。2008年10月21日,林明从上海赶到新乡,在河南科技学院门口的一家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于2008年10月22日晚7时许,将周春梅骗至华兰大道与东明大道交叉口处,持刀朝周春梅颈部、面部等猛刺数刀,导致周春梅当场死亡。案前,为了找到周春梅的“下落”,林明曾求助于网友,通过网友帮助进行“人肉搜索”终于得到了周的具体下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明表示上诉。 □记者梁振廷实习生刘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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