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兄跳楼砸死师妹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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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兄跳楼砸死师妹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9年03月18日 10:33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07年9月3日,邓某旺跳楼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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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违法被查决定跳楼自杀

  ●将路过楼下的女生杨某砸死

  ●愿意赔偿死者家属47万元

  本报讯 (记者胡利 通讯员番法宣)广受关注的“广州大学城师兄跳楼砸死师妹”一事有新进展。记者昨日获悉,“师兄”邓某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已被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执行法官表示,邓某旺在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他的违法行为时,自己感到压力很大便跳楼自杀,结果意外造成杨某死亡。现在,他愿分期赔偿“师妹”杨某亲属47万多元。

  邓某旺于1984年11月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至8月间,邓某旺与某贸易公司达成在广州大学城举办“嘉年华”活动的合作协议,约定由邓某旺等负责活动的整体策划、活动现场的执行。因活动审批需承办者具备法人资格,邓某旺等便伪造“广州市飞升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报批,还与两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这两家公司提供资金和活动所需物品。

  2007年9月2日,活动正式开始后,城管部门以活动违法为由要求提前结束活动。3日,工商部门以邓某旺使用的营业执照有问题为由,要求他停止活动,并依法对邓某旺进行调查。邓某旺无法承受因承办活动而面临的不利后果,决定跳楼自杀。3日下午4时许,邓某旺在未查看周围环境的情况下,自广州大学城某生活区3栋7楼跳下,将从楼下路过的杨某砸伤,致杨某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邓某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法院另查明,邓某旺与杨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旺愿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赔偿家属合共474474元。

  法院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邓某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编辑:侯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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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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