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学生称曾遭老师威吓
昨天,本报刊登了《网上质疑老师被诉名誉侵权》一文,报道了本市首例高校老师状告学生名誉侵权一案。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此案背后仍有诸多疑问待解。上海外贸学院被起诉的学生晓天介绍,“我和社友们曾走访学校相关部门‘讨说法’,也曾联名上书副校长要求学校调查,却都没有结果。”此外,在庭审中,被告晓天提交了一份录音材料并指出,“去年10月,该校体育教学部穆副主任曾对学生公然威胁恫吓,扬言报复学生。”
为了解详情,本报记者昨天采访了外贸学院体育教学部主任崔树林、副主任穆益林,但采访校方未果。
【疑问一】
学校体育教学部是否违规办班?
晓天的代理律师、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指出,《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学校违规补课办班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富敏荣律师告诉记者,“外贸学院撇开学生社团,聘请宁宇博力跆拳道馆的跆拳道教练出任校跆拳道品势队和兴趣班教练,向学生收取培训费用的做法根本就是违反国家部委和市教委规定的,而在去年9月,校党委也已叫停了该兴趣班。”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该校体育教学部主任崔树林,表明身份和采访意图后,对方马上以“这个是她(指起诉学生的老师)个人的事情,和我们没关系”为由拒绝采访,当记者进一步追问,“昨天的庭审中原告出具了由您开出的情况说明,并说发票都在体育部领导手中”时,他打断了记者的话,“和我们没关系,不要找我。”随即挂断电话。
【疑问二】
老师是否曾公开说过威胁性语言?
去年11月19日中午,外贸学院体育教学部副主任穆益林主持召开21个体育类社团负责人会议,当时晓天已辞去了跆拳道社社长职务,由新社长云若(化名)和副社长童木(化名)出席。两人表示,“因为事先说明会议内容重要,所以我们用手机录音了。”但穆老师当天的言论却令他们感到“颠倒黑白 ”,事后他们将这段录音交给了晓天,后作为证物提交给了法庭。
录音中,穆老师表示,“上学期咱们的校内网上,有那么个社团的负责人,毫不负责地用一些语言攻击我们一个体育老师,搞得这件事情惊动了学校最高层,影响很不好……”“不允许在网上随便发表意见!只要被我发现了,我也会行动……”这些言论在晓天看来,“地球人都知道说的是我们社团。”
富敏荣律师表示,这是老师对学生进行公然的威胁恫吓,并以教师的地位扬言报复,甚至企图限制学生的网络言论自由。于是,去年11月,他曾致函校领导,要求校方责成穆益林副主任公开道歉,并做出公开承诺保证以后绝对不得发生报复学生的行为,“但校方没有给我们任何答复。”
就此事,记者昨天电话采访了穆益林副主任。“这件事他们断章取义了。”穆老师向记者表示,“我始终没有提某个人或某个社团的名字,这番话针对的是许多学生社团管理混乱的问题。此外,我自己也在网上被学生横加指责过,这段话是我有感而发,语气是很严厉,但绝不是威胁。”
对于晓天和体育部女老师之间的诉讼,穆老师则强调自己“从未参与过兴趣班事宜,对这个案子也不清楚。”
【疑问三】
校方对学生的投诉究竟有没有反应?
晓天告诉记者,去年3月,因为质疑这个兴趣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也为了跆拳道社能够健康发展,他和社友们陆续走访学校相关部门“讨说法”。
“社团指导老师、社团联、团委、党委……我和社友们一级一级向上反映情况,却始终得不到明确答复。当时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老师对兴趣班开设一事很震惊,但他说由于体育部和团委是同级部门,他们无权干涉。”于是,4月中旬,晓天和几名骨干社员一起起草了一封联名信,征集了18名社团成员的亲笔签名,就马老师违规收费办班、干扰学生社团活动一事上书时任副校长,要求校方调查处理,保护学生社团运作。晓天回忆道,“当时我们谈了整整一个上午,他表示会和有关部门沟通,但一直没有音信。”
就此,记者昨天下午3点左右致电外贸学院校办,对方要求和宣传部门沟通。记者随即拨打了宣传部办公室电话,由于负责人都在开会,记者向接听者说明了采访意图并留下联系方式,却一直没有回应。下午近5点时,记者再次拨通宣传部电话,接听者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在记者表明了采访意图后他回答,“我没听说过这件事(晓天一案),而且一般我们也不随便接受采访。”
律师观点
如果经常浏览学校帖吧、校园论坛等地,一定不难发现学生在网上议论老师早已是普遍现象,激烈者甚至有谩骂之辞,如何界定网络言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呢?如果要起诉,当事人又需要注意那些举证要点?记者就此采访了联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永健律师。
马律师告诉记者,判定网络言论是否对一个人构成名誉侵害罪,关键在于两点:一,所发言论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否在言论中特指这个人,即指名道姓或者他人一看即知所指对象是谁。马律师认为,一般而言,如果被告方无法证明所发表的言论是有事实依据的,并且所议论对象是特指,那这些言论就可能构成名誉侵害。
此外,由于网络的特点,马律师提醒,网络名誉侵权案的举证必须注意三点:一,相关网页必须经过公证,否则难以证明真实性;二,证明这些言论确实是被告所发,鉴于网络的匿名性,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三,证明被告言论确实对本人的社会名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相关条文一览
1、《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
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高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实习生 朱莹 记者 罗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