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园中学一男生带烟分给同学吸,学校以违纪为由给其警告处分
●家长认为学校无权处分未成年学生,遂将学校和教育局告上法庭
核心提示: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犯了错,学校到底有没有权利对其进行警告、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在绝大多数人的眼中,学校完全有权利这么做。
但学生家长泰来先生却不这样认为。他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法,不是‘惩罚法’,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有耐心教育、帮助及与家长相互配合管教的义务,绝无处罚权利。”
文/记者汪万里、刘洁
去年9月26日,可园中学以“带烟到学校分给同学吸,造成较坏影响”为由,给曾在两个月前被评为“优秀住宿学生”的小中(化名)警告处分,最后却被家长告上了法庭。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东莞市教育局。
昨天下午,小中的父亲泰来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学生带烟回校给同学被处分
泰来先生拿出一张可园中学《关于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的决定》:小中2007年9月转入可园中学,为初三某班学生,去年9月23日晚,该生晚修前把自己从校外带到学校的香烟分派给同学,在学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根据《可园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小中警告处分。
得知儿子被学校处分后,泰来当即找到学校,提出学校无权对未成年学生做这样的处分,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泰来说,“班主任还对小中说,情况严重的可能调离学校,给孩子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
由于泰来的坚持,处分决定书发出后的第18天,学校方面决定撤销警告处分。但泰来对此并不满意,他仍然将可园中学和学校的主管部门东莞市教育局告上法庭。“我就是想给他们上一堂法律课。”泰来说。
今年2月27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各执一词
教育局:警告处分有根有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为何要把东莞市教育局也告上法庭?泰来解释,根据《义务教育法》,作为可园中学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东莞市教育局负有督导、管理责任。
东莞市教育局在答辩书中称,小中从初二开始偶有吸烟,经多次教育之后,并没完全改正,去年9月的涉案事件中,小中不仅自己多次吸烟,而且还不断将烟带到学校分给同学,邀集其他同学吸烟,严重违反中学生应遵守的行为,属违纪行为。
答辩书中同时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规定,“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据此,东莞市教育局认为,可园中学对小中的警告处分是合法、合理的,东莞市教育局不存在督导、监管责任的缺失。
家长:
学校无权处罚学生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泰来也认为自己胜券在握。他拿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指给记者看,第18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25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收教育”。
“根据这两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有耐心教育、帮助及与家长相互配合管教的义务,绝无处罚权利;而且孩子经批评教育已认识错误,学校仍然作出书面警告处分,是非常错误的。”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泰来称,该处分只适用于成年学生;“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如果谁都可以作出记过、警告等处分,那孩子出走了、自杀了怎么办?因此才会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法,不是‘惩罚法’。”
观点PK
处分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东莞沃金律师事务所邹育兵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而批评教育的手段可以是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则更明确提出,对学生可以进行处分,并没有特指是成年学生。可以说,处分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法律没许可行政单位不能越权
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乔森律师:
这个案子存在争议。未成年人案件首先要尊重《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授权行政单位处罚未成年人,因此行政单位不得处罚未成年人。